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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撤潛逃者特區護照屬永久性質 議員促同禁潛逃者重新申請特區護照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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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23條立法的法案委員會繼續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撤銷潛逃者的護照,有議員提出,政府應進一步禁止潛逃者另行向本港入境處申請新護照,當局稱會考慮建議。

民建聯黃英豪及新民黨議員黎棟國均建議,當局可於條文加入條款列明,限制潛逃者申請新護照。黎認為,即使潛逃者再度申請特區護照的機會不大,但認為加入條文可以發出明確信息。條文本身亦列明任何人不得針對撤銷或接管護照決定提出上訴。新民黨議員葉劉淑儀指,撤護照的條文本身沒有域外效力,認為可進一步列明所有涉及撤銷護照的上訴,均不適用於潛逃者,以助當局收到潛逃者提出上訴時,可不予理會。保安局長鄧炳強指會考慮建議。

對於如何令外地聯手處理,若外地政府「厚顏無恥」,以「政治原因」協助潛逃者留在當地,大家自然明白有關地方的立場。

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指,與其他打擊潛逃者措施不同,撤銷護照並非暫緩性質,以免其他地方的入境機關混淆,並便於操作。鄧炳強亦指,一旦撤銷潛逃者的特區護照,入境處會通知外國及航空公司,若潛逃者其後有意回港,可通知特區政府,亦可到當地的中國大使館,政府會於潛逃者入境時知會航空公司,以讓潛逃者入境。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亦指,當局可向願返港潛逃者發出一次性證明書。

黃英豪亦關注潛逃者能否續享受在港福利,例如領取消費券及有權居於公屋等。鄧炳強指,本身已有條文禁向潛逃者提供資金,政府也會遵守,至於房屋事宜,他相信可按現行行政措拖處理。

另外,草案同時保安局長可暫時吊銷潛逃者執業資格。律政司長林定國表明,涉及的執業資格均屬需按法例註冊,如律師、醫生,當保安局長決定後,吊銷安排會自動生效,而吊銷只屬暫時性質,希望可吸引潛逃者回港接受審訊。鄧炳強就指,如潛逃者被吊銷專業資格後,仍有海外國家以「政治原因」依舊賦予專業資格,相信有關國家的公信力將受挑戰。

稱省初級偵訊可省時

至於草案提出國安案件省免初級偵訊,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指,初級偵訊可傳召證人作供,他舉例指若案件涉及十多名證人,初級偵訊一般需一個月處理,亦需遷就法庭、控辯雙方檔期而排期審訊,若省免初級偵訊,則可節省傳召多名證人及排期所需的時間。

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則關注,若省卻初級偵訊,何不直接放案件交上原訟庭,關注省卻初級偵訊後,裁判法院角色何在。梁指,刑事程序始終由裁判法院開始,而且非所有案件都完全準備就緒,有時「過堂」之數不止一次,故有實際需要將案件程序由裁判法院開始,可作為時間上的緩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