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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議員指48小時禁見律師太短 政府:平衡覆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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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文引入新安排,容許警方向裁判官單方面申請手令,禁止涉危國安的被捕人在羈留期間見指定律師或暫時見任何律師,相關申請於非公開法庭聆訊。律政司長林定國昨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表示,限被捕人見律師的「中心思想」,是防有人「不是真心想取法律服務」,利用機會毁滅證據、通風報信、加速危害國安等。當局可在羈留期48小時內禁止被捕者見任何律師,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政策專員樂逢源稱,「時間愈長」、被司法覆核風險愈大,已在執法需要及人權間取平衡。

條例草案列明,限制諮詢律師的法庭手令,須由總警司級或以上或獲其授權警員提出,要獲批須滿足指定條件,若容許被捕人諮詢指定律師,將危害國安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妨礙追討犯罪得益,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而法庭批出的手令,可限制被捕人於羈留期間諮詢個別律師,或個別律師所屬律師行的其他任何律師。

禁見指定律師的對象僅限被拘留者,視乎警方是否同時獲法庭手令可延長羈留期,有效期最長16天;禁見所有律師安排則包括即將被捕但未被拘捕者,羈留期內48小時有效,申請只限一次,即當局可禁被捕者48小時內見律師。

政府稱英國也有類似禁見律師安排。按英國《國家安全法2023》,警司級以上可指示禁見律師,不需司法機關批准,惟被捕人在48小時羈留期結束前必須得以行使諮詢律師權利(見表)。

林定國:知誰同伙可禁某律師 不知則全禁

《基本法》訂明,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林定國昨在會上解釋,限制被捕者接觸律師,是為防有人通風報信、借諮詢為名傷害國安,形容相關限制範圍狹窄,不影響被捕人日後在其他司法程序的法律權利。林解釋,若有足夠理據「可以指名道姓」某一律師或律師行與被捕人「很有關係」,可選擇限見指定律師;不過若僅知被捕人「有很多同黨」,未能告知法庭「指名道姓是A律師B律師還是C律師」、而風險存在,就會選擇禁止被捕人見所有律師。

議員陳紹雄關注,禁止被捕者見所有律師只有48小時,未能杜絕「通風報信」,樂逢源表示,全面禁見律師對被捕人影響相當大,時間愈長,就合憲性遭到司法覆核的機率就愈高。陳回應稱,「條文極度克制警方及當局可以做的事,不理想」,但理解當局考慮。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表示,如某人被限禁見全部律師後再申請諮詢律師,相信警方會很小心處理。

條文針對被捕人 律師本人無權覆核

議員黃英豪關注,處理限見律師嚴重影響相關律師名譽,律師有否反對或上訴機制。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稱,相關條文是對被捕人施加限制,律師本人沒覆核權利。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