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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兩日審1/3罪行條文 議員關注「管有煽動意圖刊物」 政府:「知情」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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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立法會昨續審議就《基本法》23條立法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兩日合計12小時的會議,已審議近三分之一有關罪行和刑罰等相關條文。昨日審議煽動意圖罪條文時,多名議員關注「管有」具煽動意圖刊物情况,前保安局長新民黨黎棟國問及要否知悉刊物具煽動意圖內容才屬違法,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強調犯罪元素須包含「知情」。選委界管浩鳴提到於家中放置「有煽動意圖」、已停刊《蘋果日報》會否違法,梁稱該刊物涉及正進行的司法程序,只能按一般情况評論,若不知刊物具煽動意圖可作免責辯護。保安局長鄧炳強則說,立法後若某人仍持具煽動意圖刊物即屬違法,惟若刊物存放已久,而被告不知情亦非用作煽動,料可成合理辯解。

持《蘋果》違法? 鄧炳強:非作煽動可合理辯解

委員會上周五下午(8日)起審議草案條文,昨日、今日分別再審議8小時;至昨日一連兩日合共12小時會議,完成近五分之一,以全份《草案》181項條文計算,已完成近兩成,其中涉及定義、罪行及罰則等的條文有106項,至昨日完成審議第33項,即近三分之一。在北京出席政協會議的全國政協兼大律師公會前主席譚允芝贊成從速立法,強調「快之中不等於意見無被接納」,最重要是意見有否被考慮。

政協譚允芝:快不等於意見無被接納

《草案》建議「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定罪可監禁3年。首宗國安案被告唐英傑2020年7月駕駛電單車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並撞向3名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等罪成。新民黨葉劉淑儀昨稱,「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法庭已判定具煽動,若某人放氣球上天,上面印有相關字眼,會否觸犯「發布」罪行。鄧炳強稱有機會屬煽動意圖作為。

「知情」按無罪推定 由控方舉證

選委界陳紹雄關注,若旅客來港時攜帶具煽動意圖內容刊物而不知情,會否誤墮法網,又應如何證明不知情。梁文豐強調,日後審議會符合無罪推定原則,即控方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知悉刊物具煽動意圖,而被告毋須證明不知情,只需就證據提出合理疑點。

另外,《草案》明文列出控罪「無需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梁文豐指出,控方起訴時,唯有被告的煽動意圖涉及暴力元素,才須證明其煽暴意圖,即第22項條文列明的煽動意圖之一「意圖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若涉其他煽動意圖,則毋須證明其煽動意圖涉及暴力元素。

楊艾文盼只重罪禁判緩刑

陳弘毅:煽動定罪元素改變不大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向本報表示,理解政府列明毋須證煽暴意圖的決定,而刑期增幅不算太高。他稱煽動意圖控罪加入「雙重意圖」要求,須證明被告有意圖及其言論也有煽動意圖,當中要求有關言論本身具傷害,而非純粹在煽動意圖下說某字句就入罪,也是某程度保障。

但楊艾文對新例下煽動罪及任何國安罪不能緩刑,對此感困擾。他說,可能有部分非常輕微個案值得判處緩刑,冀議員審議時考慮保留「例外罪行」規定,僅限於可判終身監禁或最高14年監禁的國安罪。

昨在北京出席政協會議的全國政協兼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陳弘毅認為,草案就煽動罪的改動,主要是提高對煽動他人使用武力的最高刑罰;與原本《刑事罪行條例》相比,新例下煽動罪定罪元素無太大分別。他又提到,草案就「境外干預」罪的建議,較原本諮詢文件更詳細清晰,回應社會關注,認為條例草案可接受。

明報記者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