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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議員質疑「國際組織」定義易受挑戰 政府:以「既闊又窄」方式定義助達立法目的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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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下午召開兩節法案委員會審議23條條例草案,進入逐條條文審議階段。議員審議「國際組織」的定義時,新民黨議員葉劉淑儀和黎棟國均表關注,葉劉淑儀憂寫法易受挑戰,另自由黨議員張宇人就擔心定義不夠闊,令國際組織日後違法後可以「甩身」。保安局副秘書廖李可期回應指,如收窄定義而無法規管「掛羊頭賣狗肉」的機構,削減條例效用,故用「既闊又窄」方式撰寫,以達保護國安的目標,不需擔心誤墮規管,強調要有具體違法行為,才會墮入法網。

草案中「國際組織」的定義為:

  1. 某組織,其成員包括一個或多於一個
  1. 國家、地區或地方;
  2. 或受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或 第 1 部 第 4 條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 C200 (b) 藉 ( 或基於 ) 2 個或多於 2 個國家、地區或地方之 間訂立的條約、公約、協議或協定而設立的組織。(不論如何描述)

黎棟國指,若某組織只來自某單一地區或地方,並無國際元素,如何屬國際組織,反問是否在「香港仔成立任何一個團體都係國際組織?」葉劉淑儀就批評條文草擬「好有問題」,質疑「一個(國家)就唔係國際,一個只係foreign country(外國)」,憂條文易受挑戰,又建議應將「國際組織」、「境外」及「境外組織」三項定義置於「境外干預罪」的部分,以免令人擔心與聯合國或紅十字會等知名國際組織「傾吓計」就犯法。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就希望當局舉例,是否有一個來自單一國家、地區、地方的國際組織。

自由黨張宇人就關注,會否因國際組織的定義不夠闊,以至有國際組織日後違法後「甩身」,認為應「係人都納入去」。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黃英敏就指,草案中國際組織的定義參考現行《版權條例》而定。

署理副法律草擬專員黃英敏解釋,定義中已提及「其成員包括」的字眼,而「組織」必不止一人,故條文中國際組織的定義,並非指國際組織來自單一國家。保安局長鄧炳強就指,國際組織的定義本身並非負面,認為毋須拘泥相關定義,而且要配合危害國安意圖才算犯法,不需擔心。

至於「境外勢力」定義中,提及與定義所指對象的「關聯實體」或「關聯個人」,保安局舉例指,若有國家透過金錢資助某境外組織,該境外組織因此按有關國家的方針辦事,或會符合「關聯實體」的定義。

「境外」定義不包內地澳門 政府指借鑑《港區國安法》

議員陳紹雄就關注,草案中「境外」的定義列明「內地及澳門除外」的原因,質疑會否因此無法阻止來自澳門的危害國安罪行。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指,有關定借鑑《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中,有關「境外」的定義。保安局首席助理秘書長黃添培補充指,即使有澳門組織違法,亦可能受域外效力規管,需要上負刑責。法案委員會主席廖長江隨後指出,《港區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全國通用,但日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屬本地法例。

至於「境外」的定義亦以「特區以外的地區或地方(Place)」描述,議員楊永杰關注為何不用上「國家」一詞,律政司長林定國指,若在定義上將特區與「國家」並列,語法上或會引人懷疑,因香港並非一個國家。葉劉淑儀就提出《社團條例》為例,指當中亦將組織分成香港、外國、台灣,認為草案定義「境外」時,亦可參考。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指,「Place」屬中性詞,已能包括不同國家或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