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要聞

公職人員範圍擴至13類 增申訴署私隱署平機會

發佈於

【明報專訊】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草案,有多條罪行與「公職人員」(public officer)有關。與早前政府諮詢文件相比,新草案進一步將公職人員範圍擴充至申訴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及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職員,較原先建議的增至13類。政府在向立法會提交的參考資料摘要解釋,新增涵蓋的3個機構行使法定調查權力時,很可能接觸到政府機密資料,若被煽惑離叛或可透過調查權力影響特區政府運作。

稱可觸機密 或被煽惑離叛濫用調查權

政府昨提交的條例草案訂明,與公職人員有關的罪行主要涉兩大類,一為煽惑離叛,包括「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罪、「意圖犯指明罪行而管有煽惑性質的文件或物品」罪;另一類則與國家秘密相關,包括「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現職或前任公職人員「非法在離開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罪。

諮詢文件建議以「公職人員」字眼取代《官方機密條例》的「公務人員」,包括10類人員,涵蓋政府聘請的員工、主要官員、金融管理專員及其轄下人員、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主席、廉署職員、司法人員或司法機構職員、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員、選委會委員。

條例草案新納入3類人員,包括申訴專員或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6條委任的人、平機會主席或成員或由該會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僱用或聘用的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根據《私隱條例》僱用的人。政府解釋,3類人員的機構有法定調查權力向政府索取某些資料,過程很可能接觸政府機密,如被煽惑離叛,可透過不當使用調查權力,影響政府運作。

未涵教師議員助理資助機構

至於政府早前從公眾收集的書面諮詢意見,包括提出將資助學校教師、立法會議員助理、立法會秘書處職員、受政府全資或八成資助機構的員工等涵蓋為「公職人員」,草案未有採納。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