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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可申令限保釋者移動 未限續期次數 限見律師同須法庭准 可阻晤某狀某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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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諮詢文件提出,因防範國家安全風險及外國干預,要加強案件的執法及調查權力,除可延長被捕者羈押時限至最多14日,昨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顯示,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行動限制令」,限制獲保釋者指定地點居住或逗留3個月,可每次續期一個月,無提及申請次數上限。《草案》同時分別引入限見律師安排,有別於英國僅由警司批准,本港須經裁判官批准,但不止針對事務律師,律師行及大律師也涵蓋其中(見表)。

英上限5年 可禁持銀行戶口通訊裝置

翻查政府參考的英國《國家安全法》預防及調查措施(PIM),英方稱機制針對調查中、未有足夠證據檢控的人,除限制居住地點外,甚至可限制不能有銀行戶口或通訊裝置等嚴苛做法,命令可維持一年,當局每年經法庭覆核後可續期,且設5年上限。根據英國內政部數字,2011至2020年有24人須遵守反恐措施PIM。

官可限制住處 禁聯繫某人

根據當局就《草案》提交立法會的文件,設相關限制的原因,是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者於保釋候查期間,亦可能構成相當的國安風險,例如與屬同一團伙但仍在逃的人聯繫並泄露調查相關情况等,而現時被捕者未被起訴下,法律賦予警方限制受查人行動的權力「極為有限」。按《草案》條文,「行動限制令」由總警司級或以上警員或獲其授權的警員向裁判官單方面申請,裁判官須有合理理由相信,若保釋者不受制於限制令,將破壞司法公正、危害國家安全,或保釋者不會按指示向警方報到,才可發出手令。

裁判官可對保釋者施加一個或以上的規定,包括指定期間內於指明地方居住、向警方申報同住人身分資料等,不得進入指明地區或地區、不得以任何方式與指明者聯繫等,或須到指明警署報到。

湯家驊:英更嚴 熊運信:港法庭把關

行會成員湯家驊認為,由於保釋者可能等候審訊,本港行動限制令毋須如英國設上限,「一年之後審,唔通6個月之後可走人?」他說,英國做法更毋須在提出檢控後設限,做法比香港更嚴。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說,為平衡被告權利,相對外國或以行政措施延長羈留,本港交由法庭把關的做法可接受。他提醒,若延長羈留,會帶出羈留設施地點的問題。

《草案》同時容許警方在調查期間可向法庭申請嫌疑人延見律師,時限不多於48小時,值得留意的是,安排不一定局限被捕者。裁判官須有合理理由相信,疑犯會見律師將危害國家安全、妨礙追討利益等。

《草案》也提出,限制被捕者在羈留期間會見個別律師或律師行,同樣須向法庭申請;而相比英國法例相關限制拘留僅針對會見事務律師(solicitor),港版法例則涵蓋律師行,用詞也使用通指事務律師及大律師的「lawyer」。湯家驊說,警方引用條款時須向法庭證明,而法庭必然質疑為何整間律師行都不能代表被告。他認為,原則上看不到為何不涵蓋大律師,反而不明白為何英國只限延見事務律師。

林新強料限律師行須更強證據

法律界立法會議員林新強說,若法庭考慮限見整間律師行而非個別律師,相信要有更強證據,例如是否通風報信、妨礙司法公正等,法庭會考慮律師行個別背景。他稱,過去個別律師行在2019年社會運動期間較高調,形容可能是目標之一,又說全港數百間律師行,相信受影響律師行佔很小比例。

明報記者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