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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間諜罪|勾結外力發布虛假誤導事實陳述可囚10年 誤導定義涵「不明確」、「不適時」發布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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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建議就「間諜活動」引入新增的「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罪,早前政府的諮詢文件未交代「事實陳述」所涉的具體定義。在政府公布的條例草案條文就有作闡釋,其中「具誤導性」事實陳述,包括指在要項上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關乎該事實的資料、導致得悉陳述者受誤導,經定罪可判囚10年。

政府提出新增的「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罪,條文訂明犯罪行為要涉及勾結境外勢力,犯罪意圖包括「意圖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作發布;而相關人士要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陳述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草案條文指,「事實陳述」是指合理的人閱讀、聆聽或以其他方式得悉某項陳述後,會認為該項陳述是事實的表述;「虛假」則指某項事實陳述「全部或在要項上屬虛假」。

至於「具誤導性」,則指某事實陳述在要項上遺漏或隱藏關乎該事實的資料,或者在要項上「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方式提供關乎事實的資料,導致閱讀、聆聽或以其他方式得悉該陳述的合理的人受誤導。

草案條文訂明,構成罪行要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涵義就指某人「參與某項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代境外勢力作出該項作為、在境外勢力「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該項作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