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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流水集會案 黎智英7人終極上訴6.24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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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判處緩刑或入獄。他們及後就組織非法集結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另就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申請上訴至終院。終院上月處理被告與律政司申請上訴,昨日頒下判辭。終院只就被告爭議《公安條例》在執行相稱性的議題批出上訴許可,排期6月24日正審上訴。

是次案件由常任法官的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

爭議公安例執行相稱性

律政司早前就「組織非法集結」罪提出終極上訴,遭即時駁回。判辭提到,律政司爭議「組織」定義,引用案例指組織者應是組織遊行路線的人,要求推翻上訴庭裁決,惟判辭認為律政司說法欠缺根據,須視乎案情判斷組織者,本案被告僅在遊行隊頭依照民陣計劃路線前行,遂拒絕發出上訴許可。

另一邊廂,被告爭議以「參與集結」罪拘控是否不合比例地干預表達和集會自由,在上訴庭已獲准上訴,終院亦批出許可。至於被告提出的其他上訴議題均被拒絕,其中被告爭議為了安全而疏散人群並不構成集結,惟終院認同原審裁定,集結具備犯罪意圖。被告方又指集結罪的刑罰嚴苛,制度層面不相稱,終院認為這說法沒基礎,法庭可判處緩刑,正如本案的3名被告。

【案件編號:FAMC24-9/23】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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