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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集會案終極上訴 准爭議《公安條例》執行相稱性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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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判處緩刑或入獄。他們及後就「組織集結」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另就「參與集結」罪維持原判申請上訴至終院。終院較早時批准被告就表達自由受限的相稱性提出上訴,並聽取陳辭申請就其他議題上訴,今(5日)頒布決定,終院只就被告爭議《公安條例》在執行相稱性的議題批出上訴許可,並排期於今年6月24日進行正審上訴。

是次案件由均為常任法官的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被告為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李柱銘。

終院於上月開庭聽取雙方陳辭,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提出終極上訴,指上訴庭對罪行詮釋狹隘,惟不獲接納,遭即時駁回。另一邊廂,被告爭議以「參與集結」罪拘控,是否不合比例干預表達和集會自由,獲批上訴許可。被告亦提出其他上訴議題,包括如何定義集結,以及指集結罪刑罰嚴苛,質疑在制度上並不相稱,構成寒蟬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