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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康宏案4人就定罪上訴 律政司申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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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康宏前執行董事麥光耀等4人涉在康宏發行債券時,串謀詐騙康宏董事局和股東等,早前被裁定串謀詐騙等罪成,判監4至7個月,其中兩人准緩刑18個月。被告不服定罪而上訴,律政司則要求覆核刑期,上訴庭昨一併處理。上訴方提出,原審時控方沒有清楚指出被告在什麼情况下須負上披露責任。聆訊今續,預料由律政司就刑期覆核陳辭。

4名被告為麥光耀、康宏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前經理黃淑安,以及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根據原審案情,康宏委聘鼎成證券作為4批債券的配售代理,4人涉安排鼎成另行委聘康宏關連人士旗下的康宏證券,作為債券分配售代理,而未向康宏董事局和股東等披露安排。

官:須證無意欺詐

上訴庭法官彭寶琴甫開庭稱,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是否有意欺詐康宏董事局和聯交所,以及他們是否知道鼎成僅是「幌子」,用來掩飾康宏和涉事公司的交易。代表麥光耀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稱,原審法官未說明各人掩飾交易,旨在輸送利益和具不誠實意圖,例如涉事公司執行董事王利民持有康宏關連公司逾35%股份,如果「有心收埋件事」,王可以將持股量減至三成以下,避免招惹嫌疑。

上訴方指未證掩飾交易意圖

代表陳麗兒的資深大律師黃佩琪稱,陳案發時不是康宏董事,只是康宏僱員,難說要負上披露責任;根據案例,並非公司董事的人沒有以告密者身分行事,向當局或公眾檢舉不妥當的事情,本身不構成刑事罪行。法官一度質疑,控方不但指控陳隱瞞康宏董事局,更指陳和另一被告有協議「齊齊唔出聲」。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CAAR19、CACC2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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