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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延羈留阻見律師倡交法庭把關 稱英機制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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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在23條諮詢文件多次引述英國法例,包括建議延長因國安罪行被捕者的羈留時間,以及可阻止或延遲其見律師。大律師公會意見書強調,有關安排應由法庭審批及把關,且須平衡警方調查權力和被捕者權利。就阻止或延遲見律師,公會提醒,英國警方須有合理理由相信諮詢律師會出現特定危害後果,且限期不超過48小時,認為除非符合英國法例所述條件,拒絕或限見律師難以成立。

諮詢文件提出可拒絕部分涉國安罪行的囚犯提早獲釋,公會提醒,現行《監管釋囚條例》第5(2)(b)及《長期監禁刑期覆核條例》第8(d)條已有類似規定,考慮囚犯潛逃或再犯風險而不提早釋放。公會主席杜淦堃說,現行法例下已提供相當彈性,若因國安案件有不同做法,相信政府須進一步解說。

公會意見書說,理解調查國家安全案件可能需更長時間,被捕者與包括法律代表在內的任何人會面,均可能令調查及防範難度增加;但提醒英國機制有嚴格申請程序及羈留時限,例如警方須有合理懷疑被捕者正在或曾經參與境外勢力威脅,並必須告知被捕者延長羈押的理由,被捕者亦有機會向法庭申述。公會又建議,處理延長羈留時,保釋相關法律原則也應適用,法庭處理保釋申請時,也會考慮被捕者會否潛逃或再犯等問題。

部分程序或可減 須顧被告權利

至於諮詢文件探討減省部分法庭程序,杜淦堃說,並非說一刀切不能減省,例如中英文文件翻譯,若與訟各方都懂中文,不用英文翻譯可加快審訊程序,有助保障被告人權利彰顯。

杜補充,其他機制減省很視乎個別情况,尤其若影響被告權利,「不是全部都可以減省」。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