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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大律師公會建議收窄煽動意圖及境外干預定義 延羈留時間須有較高門檻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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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約一個月的《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昨結束。大律師公會今舉行記者會,稱昨日已向政府提交書面意見書,建議考慮將煽動意圖定義收窄,並參考英國,在合理懷疑嫌疑人正在或曾與參與境外勢力威脅活動時,才可以申請延長羈留。公會也建議,在非法披露國家機密中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容許不限新聞從業員的任何人運用辯護,亦建議收窄「境外干預」的定義,剔走「慣常或有義務按該政府、當局或組織的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的實體或個人」。

公會在意見書中說,23條下政府有明確義務就煽動叛亂自行立法,公會原則上支持政府履行憲制責任,就煽動叛亂罪立法,公會留意到其他司法管轄區代替、收窄或廢除罪行。公會建議,採納意圖違反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為罪行核心要素,同時考慮將煽動意圖收窄,加入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犯法,或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的意圖。

公會又表示,理解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時,調查可能需要更長時間,但舉例指英國相關法例下,警方在合理懷疑被捕人正在或曾經參與境外勢力威脅活動時,才可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又說被羈留人士必須獲通知延長羈押理由,並一定有機會作出陳述。

對於會見律師的權利,公會提醒,英國法例下,被羈留人士有權於48小時期限內行使諮詢律師權利,英國警方亦必須有合理理由相信會見指定律師有特定危害後果,才有權禁止被羈留人士諮詢特定律師或推遲會見律師。此外,延遲會見律師決定必須有書面紀錄,而且通知被捕人士。大律師公會希望,當局考慮加入對被捕人士的權利的相應保障,稱「執法權力」及「權利的保障」兩者平衡共存,更能維持外界對香港法治的信心。

大律師公會亦就諮詢文件的內容提出多項建議,包括「煽惑叛變、煽惑離叛或叛亂」中,研究澳洲相關法例中的「真誠抗辯」概念是否適用;「境外干預罪」方面,建議在「配合境外勢力」行為中引入「知悉」的元素,則干犯者必須知道或應該知道有關行為或活動涉及境外勢力參與。

大律師公會又認為,在「憲制一致性」原則下,23條立法必須與《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一致,又說維護國安及保障基本人權,是憲制理念中相輔相成、缺一不可,亦是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目標的基石,稱在維護國家安全的議題上,恰當及謹慎地平衡憲制對基本人權及法治原則的保障,可體現尊重法治及司法的精神,亦對香港及國家的長遠利益等至關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