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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大興基地3人罪成 兩人囚逾17個月 一人判入教導所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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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30日網上有人號召包圍位於屯門的警方大興行動基地,當晚逾200名示威者在基地外叫囂堵路,警方拘捕多人,其中12人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蒙面法。當中3男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還押至今日(27日)於區院接受判刑。法官指3人不單在場吶喊助威,更積極參與其中,就當中兩男同判監17個月15天;餘下一男未成年,法官接納報告建議,判他進入教導所。

3名被告為無業吳顥筠(現24歲,下同)、地盤工人陳樂期(28歲)及案發時14歲、現19歲的男生。3人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吳另管有噴漆被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罪成。同案有9名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當中兩名未成年被告判入更生中心,其餘7人同判囚13個月15日。

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指,當晚警方在基地正門前佈陣30人,人數遠低於示威者。有示威者辱罵警方及用淫褻污穢的說話針對警員家屬、用雷射筆照射駐防的警員,以及拆開及搬動鐵欄,整場非法集結歷時45分鐘。加上案發時為高院處理蒙面法的司法覆核案的前夕,增加發生暴力的風險。

法官續指,吳的背囊內被搜出噴漆及生理鹽水,警誡下稱到場為「保護手足」、陳的背囊內被搜出手套,19歲男生則被新聞片段拍攝到有份搬動鐵馬,因此3人不單在場吶喊助威,更積極參與其中。法官就非法集結罪量刑為18個月,考慮吳及陳在受審時能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判兩人囚17個月15天,與其他控罪同期執行;19歲男生經審訊後被定罪,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在刑期上不能反映他罪行的嚴重,故判處教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