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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nch哥」上訴得直限聚令罪脫 官指未必屬組織者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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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號「Lunch哥」的李國永被控於2020年多次到中環國際金融中心(IFC)示威,違反限聚令,他否認一項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的傳票控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15個月感化令。他早前不服定罪上訴,高院今(26日)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判刑,表示案中沒證據指李是發起人或組織者,即使他知悉活動,其行為「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而不一定是組織者」。

上訴人李國永被票控於2020年9月4日在IFC商場組織多於2人聚集。他早前上訴指,原審裁判官葉啓亮錯誤裁定當天發生受禁聚集、上訴人是組織者,以及忽視他真誠相信聚集屬於合法。

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在判辭指,本案最重要爭議在於上訴人有否組織群組聚集,而是次事件並非遊行。從片段可見,上訴人因遭商場保安阻止叫口號,於是從一樓乘扶手電梯往二樓續叫口號,再在保安截停下折返一樓。郭官認同上訴人只曾叫口號及遊走,另有人和應口號但沒跟隨他,和指導遊行路線有異。

郭官引述上訴庭在審理「8.18流水式集會案」的說法,指組織者必須負起某程度責任,抑或積極參與計劃、安排或管理集會,若純粹在場參與其中,甚至乎位置顯眼,亦不足以成為組織者。郭官認為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上訴人組織聚集,即使另外兩個上訴理由不成立,定罪亦不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