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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Lunch哥組織犯聚得直 官:未證是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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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外號「Lunch哥」的李國永被控2020年多次到中環國際金融中心(IFC)示威,違反限聚令,他否認一項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的傳票控罪,受審後罪成,判15個月感化令。高院昨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稱案中沒證據指李是發起人或組織者,即使他知悉活動,其行為「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而不一定是組織者」。

上訴人李國永被票控2020年9月4日在IFC商場組織多於兩人聚集。他早前上訴稱,原審裁判官葉啓亮錯誤裁定當天發生受禁聚集、上訴人是組織者,以及忽視他真誠相信聚集屬於合法。

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判辭指出,本案最重要爭議在上訴人有否組織群組聚集,而是次事件並非遊行。從片段可見,上訴人因遭商場保安阻止叫口號,於是從1樓乘扶手電梯往2樓續叫口號,再在保安截停下折返一樓。郭官認同上訴人只曾叫口號及游走,另有人和應口號但沒跟隨他,有異於指導遊行路線。

郭啟安法官引述上訴庭審理「8.18流水式集會案」的說法,指組織者必須負起某程度責任,抑或積極參與計劃、安排或管理集會,若純粹在場參與其中,甚至乎位置顯眼,亦不足以成為組織者。郭官認為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上訴人組織聚集,即使另兩個上訴理由不成立,定罪亦不穩妥。

【案件編號:HCMA 45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