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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申禁《榮光》被拒 政府上訴 擬列明新聞工作學術研究不受禁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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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高院原訟庭拒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批出禁制令,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昨開庭審理。律政司初步草擬條款,列明新聞工作和學術研究不受禁令限制。法官關注學術研究的「紅線」何在,律政司指違令者須具犯罪意圖,假設教授上課時播放《榮光》和鼓吹示威,屬有犯罪意圖;假設教授僅研究《榮光》不同改編版本,則屬合法。在法官要求下,律政司獲准再次修改禁令內容。案件押後至7月裁決,法官屆時決定會否頒發禁令。

律政司:任何人視《榮光》為國歌

即具違國安法意圖行為

律政司早前申請臨時禁制令,擬禁止以分裂國家、侮辱國歌及具煽動等意圖傳播《榮光》。代表律政司長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示,任何人將《榮光》誤當成「國歌」,具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余點名稱,作曲人Thomas(化名)曾形容歌曲為抗爭的「軍歌」,旨在鼓動市民情緒,反映具煽動意圖;歌詞提及「要光復這香港」和「時代革命」,也是煽動字眼。

根據律政司初步草擬的版本,《榮光》禁令附上兩項附加條款(proviso),指合法的新聞工作和學術研究不受影響。首席法官潘兆初表示,律政司有充分披露的責任,應該劃下清晰界線。上訴庭法官彭寶琴關注,除了上述兩種合法活動,會否有其他範疇不受限制。余若海回應指,暫時只想到兩個例子,將向律政司索取指示。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提醒條款字眼應更清晰,避免市民混淆(見表)。

特首李家超曾發證明書指傳播《榮光》的行為涉及國安,余若海指法庭不能夠判斷國安風險問題,應交由行政機關研判;禁令有助促使網上平台將歌曲下架,避免廣泛流傳。執法範圍方面,潘官問及禁令會否涵蓋香港境外行為。余強調律政司無意在境外執法,將索取進一步指示。

以「法庭之友」身分參與聆訊的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則指出,律政司在入稟狀列出32條《榮光》影片,部分以「香港國歌」為標題,發布者具煽動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他們可能對法律無知,或只是開玩笑。陳表示,律政司極其量可以指控32條影片有違法嫌疑,不應該要求法庭裁定所有影片均違法。

陳樂信亦質疑,律政司原審時表示發布《榮光》影片的人或被起訴,上訴階段改指全部影片有煽動性,屬於加入新證據和更改立場,猶如「搬龍門」。陳又指國安法條文清晰,如果加入附加條款,可能造成虛假安慰(false comfort),令人誤以為用學術名義傳播歌曲不會違法,難以執行禁令。

上訴庭最快7月頒判辭

上訴庭聽畢陳辭後,批准律政司於3月11日呈交新的禁令,其後「法庭之友」可作書面回應,上訴庭最快於7月頒下判辭。

本案經歷多番波折,律政司去年6月入稟申請禁令,遭原訟庭法官陳健強駁回。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去年12月和昨日開庭審理上訴案。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欲加入上訴程序,被拒絕申請。

【案件編號:CACV274、CAMP3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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