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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電腦危害罪未列涵蓋範圍 湯家驊:從犯原則普通法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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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新增「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罪行,禁止明知、無合法權限並意圖危害國安下,就某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某作為,以危害或相當可能危害國安。諮詢文件未具體提及「某作為」涵蓋範圍、刑罰,以至提供物件協助犯罪者是否涵蓋等。本報翻查政府參考的英國《1990年誤用電腦法》有提及協助犯罪情况,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普通法下已有「犯案輔助」原則,而從犯與主謀同罪,認為23條無相關條文亦非「缺陷」,但認為清晰列出可令大眾容易明白。

法改前年諮詢網罪 稱適時發表

英國《1990年誤用電腦法》並非針對國家安全的法例,但翻查該法例,禁止明知在無合法權限下以電腦導致或製造嚴重破壞的行為,破壞目的包括破壞環境、經濟及國家安全等;該法例另有條文提及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罪、供應犯罪物件以協助犯罪者的刑責。在本港,法改會2022年7月就依賴電腦網絡擬定5項的罪行諮詢公眾,當時稱研究時亦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建議罪行包括「非法干擾電腦系統」、「提供或管有用作犯罪的器材或數據罪」等,後者有參考英國誤用電腦法,但未有英國法例中協助犯罪的部分。

政府:23條與法改性質不同

法改會諮詢2022年10月結束。法改會回覆本報稱,正就有關課題擬備報告書,將適時發表。本報向政府查詢擬定23條時會否參考法改會文件,政府發言人稱兩者工作範疇和性質有所不同,法改會研究的電腦網絡罪行旨在找出資訊科技迅速發展的挑戰,繼而檢討現有法例及措施並提出建議,而23條立法擬訂的罪行則針對電子世界未來可能出現的新技術帶來的國安風險。

湯家驊稱,普通法已有「犯案輔助」原則,即任何人在疑犯犯罪前後提供輔助,已可能成為犯罪行為的從犯,而協助程度多寡可作求情理由。他又認為,若法改會日後訂立電腦網絡罪,亦不存在重疊問題,因國安相關法例針對國家制度、國家利益等,但同意政府可參考法改會建議。

律師:法律重疊或有衝突

第三代網絡協會聯席主席兼執業律師朱喬華認為,法例有重疊會有風險,舉例每條法例都有法律定義,憂慮兩者或衍生衝突。但他認為,法改會有參考英國誤用電腦法的部分,港府可直接引用,相關法例的詮釋在當地已經法庭考驗,「你採納得足的話,同時亦會有立法的清晰度」。

英國的誤用電腦法有列明不同情况域外效力。政府發言人表示,為確保每項罪類效力範圍,「與有關罪類的性質配合及屬必需和相稱」,擬定各罪行後,會詳細審視再釐定其效力範圍。

湯家驊同意域外效力非常重要,因網上罪行在任何地方均可犯案,建議仿效現時欺詐罪,只要事件在港發生,在國家安全上對香港或中國構成傷害,形成「連結因素」(link factor),本港司法管轄區便有權處理。朱喬華稱,諮詢文件條文未具體「寫清楚」,未知如何運作,又關注就該部分如何與國際組織合作執法。

明報記者 劉思昆

(透視23條系列·電子系統 【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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