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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煽惑六四集結 鄒幸彤維持囚1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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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原審裁定煽惑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後,終院發還予高院原訟庭處理鄒的刑期上訴。高院昨日駁回上訴,鄒須繼續服刑。上訴方爭議,本案關乎和平集會,法庭應避免嚴苛刑罰,以免帶來寒蟬效應。法官引述案例指鄒已超越法律界線,不能以言論自由為上訴理由,加上鄒「無視法紀」,裁定維持原判。

裁判官陳慧敏以12個月為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量刑起點,因鄒幸彤在另案候審時犯案,增至15個月監禁。據悉,鄒最早於今年7月服畢本案刑期,仍須因另案還押。

上訴方質疑刑期過重,稱本案關乎行使集會自由,案發時新冠疫情影響已放緩,正如鄒自辯時估計,集會可能「得番小貓三四隻」。上訴方稱六四晚會具特殊背景,香港是中國境內唯一可舉行大型悼念六四活動的城市,六四集會正是「一國兩制」標誌香港獨立法制的象徵。上訴方提到,鄒幸彤在2020年六四煽惑集結案候審時干犯本案,該案不涉及保釋承諾,原審無理由加刑。

律政司則指,鄒的facebook和Twitter帖文覆蓋人數眾多,發布涉案文章的《明報》亦是主流報章,讀者數以萬計,鄒對潛在參與者有「鼓動效果」,構成加刑因素。律政司斥鄒身為大律師,卻在另案候審時再犯,「視法律如無物」,罔顧參加者染病風險。

法官張慧玲引述終院判辭指,警方於本案因疫情禁止六四集會屬必要和相稱,張官完全認同律政司論點,鄒不能以疫情不嚴重和言論自由作上訴理由,並批評鄒在同類案件候審時干犯相同罪行,原審加刑並無不當。

【案件編號:HCMA 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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