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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幸發:做好解說工作 完成23條立法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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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文章】特區政府正式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展開公眾諮詢。由於《港區國安法》已處理23條當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及分裂國家罪,是次立法主要涵蓋其他國安法未處理的罪行及建議新增適用罪行,以應付維護國家安全日益複雜的需要。

23條立法不僅是特區政府在基本法下的憲制責任,也是實實在在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2019年發生的港版「顏色革命」,本港反中亂港勢力與外國政府及組織合謀破壞香港安全秩序、繁榮穩定,甚至試圖癱瘓和推翻特區政府。從近日黎智英案審訊可見,不少事例顯示黎等人與外國政要及組織有資金和實質往來,並多次推動2019年「黑暴」事件。23條立法將堵塞香港在維護國安方面的漏洞,杜絕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23條立法諮詢文件推出後,社會存在不少誤解或擔憂;但有關立法明顯只針對一小撮危害國安的反中亂港者,絕大多數市民將能依法繼續享有各種權利和自由,實在毋須過分擔憂。

毫無疑問,不少國家同樣制定和實施維護國安的法律,其涵蓋的範圍及嚴厲程度,比23條立法內容有過之而無不及。事實上,西方國家如美國、英國、加拿大、澳洲及新西蘭等,均制定多部維護國安的法律;亞洲國家如新加坡也有相關法律。可見23條立法在國際社會而言,絕非新鮮事物。23條立法甚至比外國國安法律相對溫和,例如無採納如英國般的境外影響力登記制度,即個人或團體在當地從事政治或其他指明活動時須向當局登記,而是大致沿用本港現行《社團條例》賦予的權力處理有關情况。

此外,上述西方和亞洲國家近年也審時度勢,持續新增國安法律。例如英國早前通過了《2023年國家安全法案》,以應付社會及時代的需要。可見不斷審視和完善國安法律乃國際標準,絕非香港所獨有。

已平衡維護國安與保障權利自由

進一步而言,23條立法中所針對的叛國、叛亂、保護國家秘密及反間諜等行為,相關罪行早於港英殖民地時代已有相關立法,並於現行法律中有不同程度的涵蓋。例如在《刑事罪行條例》已有叛逆罪、《官方機密條例》已有諜報活動罪。若說本港從未定立相關罪行,那未免是混淆視聽,23條立法只是進一步修正及完善有關罪行而已。

另一方面,有市民擔心只要批評政府便有違法風險,這明顯是誤導和把事情混為一談。事實上,普通法及法治原則將繼續適用於23條立法下的相關罪行——控方除了要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actus reus),也要證明其有犯罪意圖(mens rea),而且更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觸犯有關法律。因此,倘市民無犯罪意圖,便根本不用擔心有違反23條法律的風險。

又以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為例,參考現行刑事罪行條例所列4類辯解,有關辯解將於23條立法中大致獲保留。若市民提出意見或指出問題之目的僅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或就該事宜提出改善意見等,便不應被視為有煽動意圖。可見,23條立法已在維護國安與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是否增公眾利益抗辯 政府宜抱開放態度

儘管本港社會對23條立法已有共識,但始終該立法涉及相對複雜和技術性的條文,政府應盡量以顯淺文字或簡單易明的方式多向公眾解說,做好國安的宣傳及教育相關工作,並多援引外國在維護國安方面的例子,以及清晰闡述23條立法後,在維護國安的同時,市民如何繼續依法享有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保障的權利和自由,以釋除公眾對23條立法的不必要疑慮。

針對社會於23條立法諮詢期間提出的意見,包括是否就披露國家機密加入「重大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政府宜抱開放態度,務實深入充分考慮有關意見,並切實回應各界對23條立法的合理期望和關切,讓市民、商界及國際社會有信心23條立法能夠平衡保障人權與維護國安之間的需要。

有國才有家,國安才可家安和民安。23條立法作為特區政府多年未完成的憲制責任,也是本港完善國安法律的最後拼圖,有關立法實屬必要及應有之義,為本港繁榮穩定和長遠根本利益奠下更堅實基礎。筆者相信23條立法後,將為一國兩制構建更廣闊空間,並期望立法後社會可全力拼經濟和改善民生,為本港經濟和社會發展共同尋找新方向,並開啟由治及興的新篇章。

作者是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會董、執業律師

(本網發表的時事文章若提出批評,旨在指出相關制度、政策或措施存在錯誤或缺點,目的是促使矯正或消除這些錯誤或缺點,循合法途徑予以改善,絕無意圖煽動他人對政府或其他社群產生憎恨、不滿或敵意)

[梁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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