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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間諜罪涵「誤導陳述」元素 學者關注報道用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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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在23條諮詢文件建議就「間諜活動」罪新增罪行,禁止勾結境外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而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日後若市民在網上轉載外國政客或與官方立場相背的言論會否有風險,本身是律師的選委界立法會議員江玉歡認為,除了「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另要涉及「勾結」及意圖或妄顧違反國安才入罪,法例條文清晰,市民毋須過慮。有新聞學者則關注傳媒報道新聞事件時用詞與政府不一致,會否構成誤導。

政府建議「間諜活動」罪作多項修訂,包括「完善」《官方機密條例》禁止接近或進入「禁地」的定義;「諜報活動」罪中的「敵人」字眼改以「境外勢力」取代,涵蓋任何外國政府、境外地區或地方當局、境外政治性組織等,以及其關聯實體和個人。當中「關聯實體及個人」部分,文件稱參考澳洲及新加坡法例,定義包括「政府、當局或組織能夠在相當程度上控制某實體或個人」。翻查澳洲《2018年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定義,其中「關聯個人」指慣性或有義務按照外國委託人指示或意願行事者,或外國委託人以任何其他方式可完全或實質控制者(見表)。

江玉歡:間諜罪3元素 全符合才定罪

江玉歡表示,有關的間諜罪需符合3個元素,包括「勾結外國勢力」、「向公眾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及「意圖或罔顧會否危害國安」,才達定罪門檻,認為條文清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浩然亦認為條文描述屬客觀行為,應不易誤墮法網,符合刑法標準。

對於條文所指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江玉歡指出,現有《商品說明條例》已有相關描述,在司法層面有清晰定義,相信日後23條立法後,定義會相若。

轉載外國政客言論 「不相識難言勾結」

市民若在網上社交平台轉載外國政客言論,例如新疆人權情况或對六四事件描述,而內容與官方立場相反,會否有被入罪風險?江玉歡認為不能單憑行為看屬否誤導,要符合所有定罪元素才可入罪,「我不希望公眾過度疑慮,是否一講錯就死喇?並不是」,單是轉載外國政客言論,若彼此互不相識難言「勾結」,至少需要有合謀、行為上聯繫或意念上結合。不過她認為,市民日後處理言論時應更小心,若不查核事實就傳閱、造成恐慌並危害國家安全,「未必是一件好事」。

港大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教授傅景華關注,從不同切入點判斷同一事件,會否構成「發布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事實陳述」的罪行元素。他指出,傳媒報道新聞事件往往有「framing」(框架)、有角度,舉例2019年的反修例風波,若官方形容為「黑暴」,傳媒以「針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的社會運動」形容,會否被指誤導陳述。

傅景華:事實核查有國際認可程序

傅景華指出,新聞事實核查(fact-checking)機構有國際認可的既定程序,並有一定專業訓練,若涉及法例,由執法機構判斷某信息是否虛假或誤導為慣常做法,但他關注執法機構有否足夠訓練判斷,冀當局增加有關透明度。

明報記者 鄭律銘

(透視23條系列.間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