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港聞

黎:國安法「勾結」涵蓋廣 23條針對情報組織

發佈於

【明報專訊】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諮詢,提出新增針對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利益等罪行。類近的規定可見於現有的《港區國安法》第29及30條,條文針對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而作出的多類罪行。政府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現有國安法相關條文只涵蓋造成5類嚴重後果的勾結行為,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實施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23條立法新建議罪行是「為更好地應對間諜行為和相關風險」,「針對性地防範、制止和懲治支援境外情報組織的行為」。

政府:可更好應對間諜行為

前保安局長、選委界立法會議員黎棟國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原有國安法關於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的罪行,並非特別針對涉外「情報組織」,構成犯罪的勾結對象涵蓋範疇較闊。他指出,如果某人行為沒觸碰「情報組織」,新罪行就不適用。黎又表示,政府建議新增涉「境外情報組織」的罪行下,即使某人的行為未去到《國安法》第29條規定行為的程度,例如成為境外情報組織成員、為其「招兵買馬」或接受實質利益而危害國安「就已撞板」。

據《港區國安法》第29條規定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勾結行為包括多種形式,如為外國或境外組織等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情報;「請求」或「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組織指使、控制、資助等,實施5類行為,如對中國發動戰爭等就會構成犯罪。23條諮詢文件未提出「境外情報組織」罪行刑期,但按國安法29條,如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罪行重大者可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

(透視23條系列.境外組織)

繼續閱讀
贊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