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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諮詢文件建議用內地國安定義 杜淦堃:符一國兩制精神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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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詢期至本月。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今於《星島日報》撰文,指留意到諮詢文件中建議採用內地《國家安全法》第2條中的「國家安全」定義,引發外國在港商會和駐港外交官的廣泛討論。他認為由法理的角度看,採用內地相關定義有案例可援,同時香港涉國安案件由本地法法院繼續以普通法審理,亦符合「一國兩制」精神。

杜淦堃引用終審法院於2011年處理涉剛果民主共和國案件,指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後,終院判詞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外交事務的方式,不能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而且必須按照「一種聲音」原則達到一致。他稱,「國家安全」及「外交事務」均屬影響國家整體的重要政策,並非只跟香港特區有關,又指既然普通法在司法政策和實踐規則上認為,整個國家處理外交事務應該一致,香港特別行政區屬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處理「國家安全」的定義時也應該保持一致。

他又指出,現行的《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中對「國家安全」定義,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2條中的「國家安全」定義不一致,後者涵蓋的範圍比較廣泛。杜淦堃表示,廣泛不等於空泛,就不同罪行的條文作出明確的規定屬必要,並且應該作出適當的程序保障,以確保《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利得到保護。

杜淦堃表示,希望在立法過程中,確保維護國家安全的同時,亦恰當地平衡對《基本法》所賦予權利的保障,公會稍後會將整體書面意見送交政府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