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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揭721受查警身分 高院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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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在2019至2020年的3個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受查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的資料,他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早前不服定罪上訴,高院今(8日)裁定林卓廷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兼得訟費。暫委法官游德康指,本案罪行必須被解讀為披露《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下罪行受查者的身分,但林卓廷披露游乃強正接受廉署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調查,不受本案罪行所覆蓋,因此林沒有觸犯有關法例。

林卓廷於2022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3罪成立,去年在高院就定罪上訴。上訴方稱,林卓廷披露資料是基於公眾安全風險,防止7.21事件重演。上訴方認為,本案定罪門檻應是被告有否披露受查人正被調查賄賂罪行,不可能因游乃強正受查而「唔提得」其名字。

律政司一方則指,林卓廷在記者會已一再批評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反問游乃強受查「對公眾秩序有乜嘢重大嘅影響」;又質疑如果被告沒披露涉及罪行就不違法,有違立法原意,無法保障廉署調查隱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