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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港台記者無牌帶對講機 律政司覆核 改判罪成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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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21年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警方在黃竹坑警察學院舉辦開放日,前往採訪的港台兼職記者在港鐵海洋公園站被搜出兩支玩具槍及一部無線電對講機,經審訊後獲裁定「管有仿製火器」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罪不成立。律政司就涉及對講機的控罪提出覆核,要求推翻無罪裁決。裁判官昨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覆核成功,改裁定被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判罰款1000元。

被告洪嘉榮(現年24歲)現職司機。辯方求情稱,被告育有1歲兒子,沒有接觸電影拍攝工作,故不會再管有拍戲道具,重犯機率低。裁判官梁嘉琪考慮到控罪一般以罰款了事,故判處被告罰款。

梁官裁決時稱,被告2022年3月9日被裁定罪脫,控方在一個月內申請覆核,至去年11月表示放棄覆核「管有仿製火器」,只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申請覆核。辯方認為被告購買對講機時獲店員告知毋須持牌,他出於店員的解釋及自己認知,錯誤判斷涉案對講機毋須持牌使用,屬事實上的誤解,成為抗辯理由;控方則指出,被告實際上是對法律上有誤解,而非事實上的誤解,不能成為抗辯理由。

辯稱市民難理解法例

官不認同

對於被告辯稱知道有部分對講機須持牌使用,另有部分對講機毋須持牌,梁官指出,可見被告明知法例上是有要求,但從證供可見,他購買對講機時主要考慮價錢及能否用於電影拍攝,而非考慮會否犯法,也沒預先上網查核相關資料;况且條例已清楚列明規管對講機的目的、刑責與可被豁免刑責的具體情况,不認同辯方所指一般市民會難以理解法例,最終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ESCC 18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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