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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諮詢未提涵公司否 政府覆查詢稱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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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引起部分國家及國際商會關注潛在影響。政府諮詢文件暫未列出23條是否涵蓋公司,特區政府發言人回覆本報查詢時稱,按香港法律,所有刑事罪行一般都適用於法人團體,認為同樣原則也適用建議的23條新法例,但補充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未必自動面對刑責。這意味干犯23條的公司或組織,也有可能面對刑事法律制裁。根據已生效的《港區國安法》,干犯當中4類罪行的公司等法人團體可判處罰款及停運。

商界倡訂指引 政府未拒

據本報了解,連續兩日在商界簡介會均有與會者向官員表達關注,23條立法對商界的合規成本或有影響,建議政府訂立指引進一步解釋。港府官員則重申,若公司無犯法意圖,就不牽涉合規成本,或毋須特別做準備。至於進一步制訂指引,據悉政府未有拒絕。

港區國安法第37條列明,公司或團體等法人干犯國安法罪行,可判罰款及暫停營運。今次23條諮詢文件中,撇除提出的《社團條例》修訂部分,其他條文未明言是否涵蓋法人團體。

港府發言人回覆查詢稱,一般而言,董事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知情同意或縱容法人團體的違法行為,或串謀犯法,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不會僅因法人團體犯法而自動承擔刑責」。

根據諮詢文件,推動立法的11個考慮因素之一,包括香港居民及在港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得以繼續維持正常生活,以及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

律政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長鄧炳強昨出席總商會簡介會,而財政司長陳茂波及金管局行政總裁余偉文與銀行公會及私人財富管理公會代表會面。總商會主席阮蘇少湄會後引述港府官員說,只要公司沒有犯法意圖,就毋須做任何合規或執行上的準備。

官員:無犯罪意圖毋須準備

據悉,有與會者關注國家秘密定義,認為要更多確定性。與會官員則說,定義已很清晰,入罪也要符合意圖等犯罪元素。港府官員也重申,23條中罪行需看犯罪意圖,一般企業若守法,毋須做新的準備工作。港府官員又重申,國安法只有少數人被拘控。

總商會2003年立法時曾呼籲港府採用白紙草案諮詢,阮蘇少湄昨說,商界認為現時是適當時候立法,總商會全力支持政府盡快推動23條立法。至於是否需要澄清立法建議,她引述官員也說全球「成千上萬的例子」很難詳盡解釋,入罪的門檻非常高,看不到正常運作的公司會墮入法網。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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