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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販運34公斤冰毒囚37年4個月 歷來判囚最重 上訴後減刑至囚33年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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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38歲男子涉於2016年指示兩名青年,經海路從內地運送34公斤冰毒到港,男子被裁定販毒罪成,連同不依期歸押罪,判囚共37年4個月。他不服刑期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裁定他上訴得直,減刑至囚33年。判辭談及,兩名上訴庭副庭長在一宗新近案件審視沿用逾40年的販毒量刑原則並作出指引,其中一點明顯轉變是由以往刻板地按毒品數量量刑,改為讓法官以較大酌情權來判斷被告涉案角色和罪責,從而量刑。

上訴人為李名豪。李於2017年原審期間棄保潛逃,翌年被捕。至2019年,李被裁定販毒罪成判囚37年,他另承認不依期歸押罪判囚4個月,分期執行。判辭指,相信李當時就販毒罪是歷來被判囚最重的被告,故他就刑期上訴並不令人意外。

上訴方指,有同案被告量刑起點為監禁30.5年,李亦應此為基準,再可因應他在案中擔當重要角色等因素加刑。而現行量刑指引只籠統地涵蓋15公斤以上的同類毒品,上訴方促請法庭制定量刑指引。律政司一方認為,原審以33年為量刑起點屬穩妥,但法官當時或未解釋清楚在多於一個加刑因素下如何決定總刑期,承認有下調空間。

依照原審援引「Abdallah」案等指引,涉案毒品重達4至15公斤須判囚26至30年,超過15公斤由法官判決。至於上訴方所引述近年的「Herry Jane Yusuph」案進一步依次分辨毒品份量、被告罪責及考慮加刑因素。上訴庭提及,前者或雙重考慮加刑因素,認為應採用後者原則,考慮到本案涉及國際情况,李擔當策劃角色和總刑期,以監禁33年為起點,顧及他刑滿時已六旬,兩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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