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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領事商會提23條含糊 林定國:非憂慮 境外干預罪列「可」涵蓋情况 李浩然:包條文外情况留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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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引入境外干預罪,禁止「配合境外勢力使用不當手段」帶來特定干預效果。就有關控罪,諮詢文件分別列出「可」涵蓋的5種「配合境外勢力」及7種「使用不當手段」情况。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李浩然說,「可」字包括不限數目的情况,給當局及法官彈性應對境外干預情况,但他認同諮詢文件可寫得更清楚。另外,政府昨向外國領事等舉行簡介會,據悉有與會者關注控罪定義含糊;保安局長鄧炳強稱,過去一周諮詢期,較多人關注有關「國家秘密」和「境外干預」部分。

有人關注NGO聯繫外國中招否

特首李家超昨日主持簡報會向外國領事、本地及國際商會解釋《基本法》23條。據悉,有與會者關注諮詢文件中控罪定義含糊,也有人關注非政府組織與外國聯繫會否被視為境外干預,繼而受到影響。律政司長林定國會後說,無聽到任何人說不支持23條立法,又說不會以「憂慮」形容會上提及的意見。

林定國:無聽到有人不撐立法

鄧炳強:定義清楚,會聽意見

諮詢文件中境外干預罪列出5類干預效果,包括影響立法會或法院履行職能,在最後兩類效果之間以「或」字分隔。不過,在另外兩個控罪元素「配合境外勢力」及「使用不當手段」中,則分別提及「可涵蓋」(英文版寫「can cover」)5種及7種情况,並未以「或」字分隔(見表)。政府昨無表明「配合方式」及「不當手段」是否有限數目,鄧炳強昨說,諮詢文件就定義已說得很清楚,但會聽大家意見,看看有否改善空間。

翻查《港區國安法》,當中亦有條文不限數目的情况,其中第46條列出律政司長「可」基於國家秘密、案件具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案件毋須陪審團審訊。

李浩然表示,他同意按現時諮詢文件的寫法,「可」涵蓋的情况亦可包括條文以外的情况,只要性質類似便有可能構成犯法,「假設到第N種情况,法官要判斷是否出現類似的犯罪情况」。

有關注國家秘密採內地定義

政府稱日後草案細節更多

另外,在政府向外國領事、商會舉行的23條立法簡介會上,據悉有與會者發言關注立法後影響公民社會與外國往來,政府代表會上明確反駁說法,指干犯罪行須看意圖,並重申香港是國際城市。有與會者則關注控罪含糊或影響執行,也有人關注「國家秘密」採用與內地相同定義,憂慮影響一國兩制的界線。據悉,政府重申目前只是諮詢文件,日後草案有更多細節,而「國家秘密」雖採用與內地相同的定義,但香港普通法制度下,披露機密的後果、法庭制度均不同。

鄧炳強會後表示,與會者聽解說後都表示非常清楚,也清楚理解到立法對一般生意人不會有影響。

明報記者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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