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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倘禁養烈性犬傷人 犬主須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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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昨針對烈犬傷人案件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規則,認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由此宣示不得飼養禁養犬種的理念。最高法引述統計數據顯示,2022年中國城鎮犬隻數量為5119萬隻,隨着犬隻數量不斷增加和犬隻品種增多,近年來犬隻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協調、統一養犬快樂和養犬安全,是社會治理中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也是法治建設應當關注的重要內容。

(最高法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