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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警可阻止被羈留者諮詢律師 林定國:考慮設保障機制防濫用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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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中,提及警方可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期,以及阻止或延遲被羈留人士諮詢任何律師。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相關草案參考去年英國新推出的《國家安全法》,旨在避免律師假借提供法律為名,實際上與嫌疑人「通風報信」給其他同黨,例如律師通知將來或會被捕的同黨,盡快離開香港。他強調,必須有充分客觀理據和保持謹慎才能使用該權力,並一定要把關,或會考慮為措施設置保障機制,希望在當事人諮詢律師的權利及國家安全之間取得平衡,以防濫用情况。

林定國今日(4日)在無綫節目《講清講楚》時解釋,相關法例未有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人權公約的原則是禁止不合理地拖延羈留期,而現在的情况是執法部門已有充分客觀理據,才合理地申請延長羈留期,申請過程也必須經法律程序,被告可在法律程序中提出相反意見。

保安局長鄧炳強在出席同一節目時表示,警方需要多少調查時間,就會申請延長多少日羈留期,會讓法庭作判斷,強調不會濫用相關法例權限,並非所有案件都會申請延長羈留期,或延長至羈留期上限。他指,過去審理《港區國安法》案件,疑犯大多背景複雜、使用隠密通訊軟件,也會在保釋期間潛逃,故調查需時。他亦指,只要案件與國家安全有關就適用,有別於英國在涉及嚴重或暴力行為才適用。

「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罪方面,被問及「竊取國家機密罪」適用範圍包括私人機構,如當年有人披露港鐵沙中綫龬筋斷裂是否會干犯法例。鄧炳強認為這不是好例子,他指披露基礎設施消息以致危害國家安全才符合條件,並舉另一例子,如有人洩露港鐵電掣設計圖及其位置,導致被人故意破壞港鐵供電,才會危害國家安全。他又指,影響政府聲譽的事,未必一定危害國家安全,例如剪短鋼筋的研究報告,以及有關鐵路系統總掣的位置就是兩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