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要聞

壓倒性公眾利益始可抗辯 學者稱狹隘 倡研03建議

發佈於

【明報專訊】對於律政司長林定國以造成大量人命傷亡的事件作為凌駕國家安全的情况,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回覆本報稱,要求在每種情况下有壓倒性公共利益作為辯護的門檻,將會較狹隘,僅適用於例外情况。他認為,「公眾利益」不可能只是「拯救很多生命」,如披露某資訊能節省大量公帑、提高政府誠信並消除害群之馬、透過警告市民有新疾病以保護公眾健康,甚至如最近英國的郵局醜聞,披露後令很多人獲得無罪,「應如何衡量這些(披露後的)好處?」

英國郵局醜聞為例 披露令多人無罪

楊艾文強調,以公眾利益辯護僅限於涉及公職人員的不當行為,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眾健康或安全的嚴重威脅,而披露內容不應超出必要範圍,且須取得平衡。他認為,政府應認真考慮2003年時就公眾利益作辯護理由的建議。

翻查資料,2003年的條例草案加入條文,如某人披露任何官員的不法活動、濫權、嚴重疏於職守;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眾健康或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披露,則不屬犯罪。條文同時列明,該披露並不超出披露的所需範圍,而披露的公眾利益應較不披露為重。

被問到如何定義國家秘密,保安局長鄧炳強昨在港台《星期六問責》稱,若列明是內部和機密文件,非文件持有人就無合法權限,即使一張「紙」持有人也要思考其來源。他又舉例,若記者與「政府朋友」談及北部都會區發展,則看不到有何權限不能披露,惟有否危害國安要再作了解。

林定國:思考訂得更細緻同時保機密

政府將研究引入公眾利益為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罪作辯解理由,林定國在商台《政經星期六》表示,了解社會近日有設辯護理由的訴求,而各國做法不一致,舉例英美無相關做法,澳洲及加拿大在類似情况下有辯護理由,但條件嚴謹,如需涉及大規模的市民生命安全,但同時若不泄密便無法令市民警惕等情况下,方可用作答辯理由。他重申政府會積極考慮及參考有提供類似例外處理的司法管轄區,但會思考如何將條件訂得更細緻的同時,確保不會被用作規避維護國家秘密的責任。

林定國強調,是次立法有參考外國做法,港府採取與他們相同的做法,相信已平衡新聞及言論自由和保障國家安全,強調自由並非絕對。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