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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泄密避重大傷亡 或可作辯解 杜淦堃倡「公眾利益」答辯不限於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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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建議禁止披露「國家秘密」,政府研究引入公眾利益作為辯解理由。律政司長林定國接受傳媒訪問時重申豁免門檻很高,需具凌駕性和危急需要,舉例不披露某機密資料會導致大量人命傷亡。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認為,23條關於「國家秘密」條文可以引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亦不應限於新聞工作者。

律政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長鄧炳強接受now新聞台節目《大鳴大放》訪問,提到外國就是否容許以公眾利益為由披露國家機密沒有一致做法,即使23條加入豁免條款,亦須嚴謹把關,否則造成重大漏洞。林定國舉例,如果不披露某「國家秘密」會導致大量人命傷亡,則具有公開機密資料的凌駕性和危急需要,同時沒有其他方法讓公眾知悉危險,方可符合「例外情况」。

林:訪通緝犯或涉教唆

至於傳媒訪問被通緝的在逃港人會否觸犯23條,林定國指出,若傳媒明知該人正被通緝,且一向熱切地發表違反國安法的言論,記者透過訪問為對方提供平台談論危害國安信息,有可能涉及協助教唆成分,「我覺得真的要自己小心一點,這不會是不經意地去做」。

杜倡列明公眾利益辯解要求

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昨日表示,其他司法管轄區均有討論和採納公眾利益作為披露國家機密的答辯理由,本港可同樣考慮引入。他認為法例必須說明可以公眾利益為答辯理由的要求,包括能以此辯護的情况、舉證責任等,門檻亦要較高,「可能有些案件(國安)傷害未必很大,相對來說,披露的話公眾利益很高,這些情况是否可以成答辯理由,我認為有商榷空間」。他反對只容許新聞工作者以公眾利益辯護,建議一視同仁,「如果任何人都有機會干犯這罪行,可能做到一視同仁,大家都可以運用這個答辯理由,會是比較合適的做法」。

加國澳洲容公眾利益作辯

翻查多國國安相關法例,都設有條款容許以公眾利益作辯護(見表)。加拿大《資訊安全法》禁止受限於保密條款者披露國家機密,惟若旨在揭露官方違法行為,而披露國家機密的公眾利益大於不披露,即不屬違法。有關條文列明法官須衡量多項因素,包括所指控罪行的嚴重性、是否具緊急需要、披露國家機密所造成的損害和風險程度、有否採取其他合理可行的替代方案等。

澳洲《國家安全法(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修正案》亦列明,如果披露國家機密符合當地《公眾利益披露法》或《資訊自由法》,或新聞工作者合理相信披露機密資料合乎公眾利益,均可作為辯護理由。

湯家驊澄清泄密可屬公眾利益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早前表示,披露「國家秘密」即傷害國家安全,一定不屬於公眾利益。他昨向本報解釋,之前的說法是基於法理角度,認為若披露機密資料符合重大公眾利益,同樣可考慮容許以此辯護,具體亦可參考外國做法。他說,若法庭裁定披露「國家秘密」符合公眾利益,意味其實未有危害國安。

(23條立法)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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