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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舉例偕海外機構研新冠源頭存風險 陳文敏憂「境外干預」法網太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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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增設「境外干預罪」,禁止以不當手段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港大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憂慮會否矯枉過正,舉例如有本港大學與海外機構合作研究新冠病毒來源,倘政府認為報告錯誤不實、影響公眾安全,或會犯法。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是否構成「境外干預罪」取決於犯罪意圖,並非與外國聯繫就違法。本報就陳文敏的說法查詢律政司及保安局,截稿前未獲回覆。

質疑「錯誤資訊」亦屬不當手段

陳文敏昨接受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訪問,關注「境外干預罪」會否矯枉過正,影響正常活動。「境外干預罪」禁止任何人以不當手段,例如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使人精神受創傷或過分受壓等,配合境外勢力干預國家和特區事務,其中配合境外勢力包括「參與某項由境外勢力策劃或以其他方式主導的活動」、「與境外勢力合作下作出行為」等。陳稱,立法建議提及的「不當手段」包括錯誤資訊,惟是否存心抹黑「是觀點與角度,中間有很多空間」,舉例倘本港大學與海外機構合作研究新冠病毒來源,最終報告遭政府認為錯誤不實、影響公眾安全,或可能構成罪行。

陳文敏說,外國國安法例規管的行為門檻較高,如要求行為本身已損害國安或對國安構成實質風險,惟諮詢文件未見類似條文,認為僅因有意圖就面對嚴厲懲罰,值得商榷。

23條立法建議保留「煽動意圖罪」,並擴闊範圍至禁止煽動憎恨特區憲制秩序、中央駐港機構等。陳文敏說,煽動罪一直為人詬病,大部分國家已廢除或收窄;23條立法的字眼如憎恨、離叛、敵意等空泛,具主觀性,市民不知何時犯法,認為法例應收窄而非擴闊。他說普通法原則要求禁止煽動使用暴力、影響公共秩序,質疑目前建議是否符合《人權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今次立法政府亦提出修訂《社團條例》,容許保安局長以國安為由禁止任何組織運作,包括以往不受規管的業主立案法團、工會等。陳文敏憂慮《社團條例》下的其他權力將同時適用於所有組織,如社團註冊官按法例可要求提交成員、資金、活動詳情等大量資料,有關影響需詳細研究。

湯家驊:犯法與否取決於意圖

湯家驊認為,是否構成「境外干預罪」取決於犯罪意圖,即使合作的外國機構有犯罪意圖,倘本港大學沒有相關意圖,也不會違法。對於23條立法保留煽動意圖罪,他承認多國已廢除,惟本港經歷2019年反修例示威,理解政府保留此罪。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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