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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立法|披露國家秘密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 大律師公會指值得考慮但門檻須高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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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23條立法重新定義「國家秘密」,涵蓋政府重大決策、社會經濟發展秘密等,涉公眾利益可否成辯解理由則未有定案。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認為值得考慮,同時認為公眾利益的門檻不應太低,亦應在法例內列明詳情。他又認為,抗辯門檻不可太低,亦要視乎個案危害國安的程度,要在國安和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杜淦堃表示,海外司法管轄區處理涉及資訊安全或國家機密的法例時,都有類似抗辯。對於有建議指可直接豁免新聞行業,他則認為有關法例既然適用於所有人,政府就應一視同仁,加入所有人均可引用的抗辯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