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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基委會李浩然:23條料國安法般刑罰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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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正諮詢,文件未有交代建議刑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李浩然估計,23條會跟從《港區國安法》標準,按「犯罪情節」分級訂立刑罰。至於23條與國安法部分罪行相似,李浩然認為較嚴重的案件日後或沿用國安法處理,「可能最後有特殊情况、比較嚴重,或香港處理不到,控方最後選擇用香港國安法」。

部分罪行類近 李浩然:案情嚴重或控國安法

有別於2002年23條立法諮詢,政府今次在諮詢文件無列建議刑罰。李浩然向本報表示,他預期23條的刑罰會與《港區國安法》大致相同,「這套特別高、這套特別低就不合適,大概標準相近」。現時國安法會按照「犯罪情節」屬輕微或嚴重,分級訂定刑罰,罪成可判監、入教導所或社會服務令等,監禁年期介乎3年至終身,李浩然認為23條亦會採用分級制度。

23條部分建議罪行與國安法類近,如新增的「境外干預罪」和國安法「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同樣針對外國干預。對於日後如何檢控,李浩然指現時部分刑事罪行倘程度較輕,可循簡易程序起訴,認為23條可採取同類做法,由控方按嚴重程度考慮按23條或國安法檢控。「可能最後有特殊情况、比較嚴重,或香港處理不到,控方最後選擇用香港的國安法。如果不是嚴重、香港處理不到,就用23條。」

新民黨主席、保安局前局長葉劉淑儀稱,儘管諮詢文件無提建議刑罰,立法建議強調23條執行須與國安法銜接,她認為當然包括刑期。葉太指出,本地立法採普通法原則,未必如國安法般訂定最低刑期,「普通法不會講明什麼情形,但一定有個範圍」,惟最高刑罰應與國安法一致。

政府:充分反映罪責 控一項或更多

對於如何決定以23條或國安法提控,政府發言人昨日回應稱,檢控機關將根據守則及實際案情,選擇一項或更多合適控罪,以充分反映被告罪責,同時兼顧檢控效率和司法公義。

李浩然倡條文列明涉公益可豁免

反對傳媒「一刀切」免責

政府研究就禁止披露「國家秘密」罪行,引入重大公眾利益作為豁免條款。李浩然建議,立法條文列明容許基於公眾利益可獲豁免,「條線會更清楚」,至於案件具體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應交由法庭或陪審團根據條文、證據等判斷,他相信社會信任法庭。

對於傳媒關注報道政府消息或醜聞會否違法,李浩然強調取決於是否有犯罪意圖,舉例如果傳媒取得文件,而認知有關資料並非機密,上庭便有很強的辯護理由。李浩然認為傳媒違法可能不大,但反對容許傳媒工作獲豁免,「如果一刀切豁免,因而有人可以鑽空子,未必是最理想」。

保安局前局長、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黎棟國昨在商台《在晴朗的一天出發》稱,「國家秘密」通常牽涉重大公眾利益,是否豁免需平衡考慮。他稱現時仍處諮詢階段,盼先蒐集各界意見,再取得合適平衡。

明報記者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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