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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摸被撕冊稱不知警示 兩記者留會議廳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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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當日立法會首次發出紅色警示,要求所有人撤離大樓,從新聞片段顯示,當晚會議廳充斥示威者與記者。案中有12人被控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下「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當中9人認罪或因認暴動不予起訴,黃家豪、馬啟聰及何俊諺分別以記者採訪、受幻聽影響才進入立法會來抗辯。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裁定3人分別知悉紅色警示已生效,或在會議廳做出不遵守秩序行為,皆罪成。

判辭指出,控方就該罪只需證明被告有「不遵守秩序」或「不聽從指示」。李官稱「所有人士必須撤離」的指示用字清晰,對象包括記者;不過接納黃家豪沒故意不聽從指示,當時他雖知警示已生效,但非貿貿然走入立法會,而是見有其他記者進入才跟着走,况且警方重新進駐大樓後也沒阻撓記者採訪,才令他更深信記者可留下來採訪。

觸撕毀小冊 屬不遵守秩序

惟黃家豪在會議廳觸摸被示威者撕毁的《基本法》小冊子,該小冊子明顯將是警方要調查的事,理應不得干擾該物品。况且採訪是有限制的,如同記者到受訪者的家拍攝,也不能在未得主人家同意下亂碰別人物品,故他觸摸小冊子已屬不遵守秩序。

記者不知紅色警示 不合理

馬啟聰當晚在拍攝,並不構成不遵守秩序。惟李官拒納他對指示毫不知情,稱當時政府與警方發出的信息對示威者與傳媒都重要,他理應關注,加上紅色警示是首次發出,具新聞價值,傳媒公司應會通知他,不相信他懵然不知。

另一被告智力障礙

推官員畫屬不守序罪成

李官稱案中無證供支持何俊諺受幻聽影響才到場,但考慮何本身有智力障礙,他在錄影會面沒向警方提到任何關於紅色警示的事,難推論案發時他知道所有人都須撤。惟他推倒官員肖像畫等行為已構成不遵守秩序。

記協就裁決發聲明稱,事件顯示記者工作時有法律檢控風險,憂慮案例進一步窒礙採訪工作。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