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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疫播毒」判囚漢得直 官:當時未出核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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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水果店男職員前年涉染上新冠病毒時乘搭港鐵及到訪餐廳,並在網上稱「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被裁定9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就另案服刑期間判囚7個月15天,終加監6個月。他就定罪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得直,法官認為未能證明上訴人在得悉核酸結果前是「自知屬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

上訴人雷寶林(42歲)否認2022年2月24至28日干犯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暫委法官游德康在判辭引述原審裁決指出,上訴人2月24日呈交深喉唾液樣本及接受核酸檢測,同月28日獲告知後者結果陰性,3月4日得悉前者為陽性。由於上訴人的檢測陰性,他亦不肯定事前一天快測結果,裁判法院裁定涉27至28日的3罪不成立,涉及24至26日的9罪則成立。

游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李志豪似乎基於上訴人的病毒檢測陽性及出現發燒等病徵,而裁定他是受感染的人並自知染疫,但沒處理他是在3月才知結果呈陽性。游官同意裁判官未有清晰裁定上訴人自知受感染的證據基礎,裁判官稱沒證據顯示快測獲公告承認,但裁定罪成。

游官指出,要證明上訴人自知受感染必須先證明他事實上染疫,否則「無論他如何盡力地相信也不會令他變成受感染的人」,而非染病者如何在社區走動也不會犯案。醫生作供同意快測結果屬參考,需以核酸檢測核實;而政府2月26日才接納快測陽性結果作為證明。

游官續稱,上訴人在3月4日前不可能是自知屬受感染者,而他於控罪日子均可能不受感染,故撤銷定罪;考慮到他已服畢逾半刑期,現時不宜命令修訂控罪及發還重審。

【案件編號:HCMA 16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