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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縱准公眾利益為辯 門檻高 葉太引斯諾登案稱可商 湯家驊:公眾利益旨在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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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立法重新定義「國家秘密」,涵蓋政府重大決策、社會經濟發展秘密等,涉公眾利益可否成辯解理由則未有定案。保安局長鄧炳強昨稱要與國家安全比對,倘容許基於重大公眾利益豁免,門檻將會很高,「如果純粹滿足好奇心,大部分情况未必是(屬於公眾利益)」。

保安局前局長、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以揭發美國監控醜聞的中情局前僱員斯諾登事件為例,認為可討論哪些情况屬重大公眾利益而能獲豁免或作辯解理由,但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質疑,倘披露機密本身危害國安,法理上不可能屬公眾利益。

鄧:談經濟發展不違法 需「三連中」

政府昨舉行3場解說會,分別會見人大政協、金融界及新聞界代表。身兼「應變反駁隊」隊長的鄧炳強和副律政司長張國鈞會後見記者,主動澄清及反駁就23條立法的疑問。他又主動澄清,「國家秘密」包括特區經濟和社會發展,但談及有關事宜並不犯法,需要「三連中」才可入罪,即在沒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以及需符合國家秘密的7個範疇並有意圖犯罪,才有可能犯法。

23條立法建議修訂《官方機密條例》,禁止披露國家秘密,當局未表明傳媒報道政府內部消息等可否豁免,稱會研究。鄧炳強昨被問到「吹哨人」及傳媒揭發醜聞如斯諾登事件,是否符合重大公眾利益,他說「公眾利益是很高的,因為要與國家安全比對」,若純粹滿足好奇心,大部分情况「未必是」。

湯家驊昨在港台《千禧年代》表示,公眾利益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倘披露機密資料危害國安,法理上必定不屬公眾利益。不過他認為有關控罪需有犯罪意圖,並牽涉非法竊取或披露,傳媒一般不易違法。

葉劉:「豁免情境」應交政府判斷

葉劉淑儀向本報稱,以斯諾登事件為例,有披露國家秘密的例外情况屬維護公眾利益,可討論哪些情况能獲豁免或作辯解理由。「他(斯諾登)在香港披露美國國家機密是犯法的,但牽涉重大公眾利益,揭露美國全球監聽。這些應不應該(豁免)?」

對於應否列明豁免情境,葉太說實際情况難以預料,應交由政府或檢控部門判斷,「我們多條法例有提到公眾利益,但永遠都不會、沒法子預料有哪些公眾利益」。

鄧指缺認受不邀 記協遺憾

政府昨會見新聞界時,未有邀請香港記者協會。鄧炳強解釋,解說會邀請具代表性的團體出席,惟記協不具認受。記協晚上發聲明表示,對鄧炳強言論失實及批評本會缺代表性極度遺憾。

(23條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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