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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房津租名下物業 建築署前高級工程師罪成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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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建築署前高級工程師於1989年至1995年間,申請政府房屋津貼共逾94萬元,租住杏花邨一個頂層複式單位。同時他涉嫌利用空殻公司持有該單位業權,將該單位承租給自己,藉此欺騙房津,被控3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被告今日(31日)在區院被裁定3罪成立,法官指他利用空殻公司去掩飾其享用涉案單位的經濟權益。案件押至下周二求情,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鄭偉雄(現年65歲)為退休公務員。法官於判辭指,被告辯稱於1989年他堂哥鄭煥超有意投資物業,因為對投資事宜一竅不通,請求被告協助成立公司。由於每間公司至少要有兩名董事,故被告找來他的同事朱琰光,讓朱與堂哥一同成為公司董事。其後被告為公司購入涉案單位作投資用途,將單位租給自己。直至1995年政府調整房津,協助公務員置業,被告打算置業,便決定乾脆購入堂哥的公司來獲得涉案單位。

判辭又指,涉案單位由睇盤、繳付訂金、簽買賣樓宇合約乃至收樓,全盤由被告一人負責。該單位於1989年買入價為150萬元,首期至少要20萬元,故法官質疑被告的說法匪夷所思,指世上豈會有人如被告口中的堂哥一樣,於80、90年代拿出二十多萬元來投資,卻對投資計劃不聞不問。况且根據股份轉讓書,被告與他妻子每人最終花費了象徵式一元收購堂哥的公司連單位。

法官續指,被告借用其同事和堂哥的名義擁有涉案公司,公司只是一張面紗或一個煙幕,「來來去去,根本被告便是涉案單位的實際擁有人」,故裁定被告隱瞞他在涉案單位的經濟權益,沒有申報利益以欺騙政府房津,因此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