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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拉起被制服女子阻差辦公罪脫 法官指對原審截判官評警方執法有保留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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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七一,一名青年涉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外拉起被制服的女子,被控阻差辦公罪,獲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原審裁判官裁決時提到,警方發射海綿子彈有違指引,做法「值得商榷」。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今(30日)於高等法院審理。律政司一方指,原審裁判官不必考慮和案情無關的因素,包括警方發射海綿子彈。高院法官認同,原審裁判官評論警方手段,屬於表達意見,而不是事實裁斷。

根據控方指控,答辯人李兆聰(案發時19歲)與一名女子在時代廣場外跑走,女子被女警制服後,被告涉伸手拉起女子。原審裁判官彭亮廷裁定表證不成立時,曾稱女警對女子的拘捕不合法,又指涉事警長想驅散人群,卻對準被告和女子發射海綿子彈,有違警方武力指引。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加悅今表示,本案爭議為女警是否有合理懷疑拘捕同行女子,與警方使用海綿子彈並不相關;原審裁判官應在表證階段考慮控罪證據,而非不相關的事實,包括警方武力手段。

法官陳仲衡聽畢表示,難以明白為何警方發射海綿子彈,構成被告表證不成立的理由,「兩者都扯唔上關係,點解會視之為理由呢?」陳官又指,原審裁判官評論警方做法值得商榷,似乎對警方有保留,但沒有直接裁定合法性,「係意見,而唔係事實裁斷」。

答辯方則指,原審裁判官關注女警是否有合理基礎拘捕,但女警作供僅稱女子在時代廣場外的花槽逃跑,未能支持拘捕的合法基礎。陳官遂強調,案發時各處示威,法庭可以考慮整體大環境,「如果只見佢從花槽跑就拉佢,呢個決定係『黐線』……但大家唔需要講出嚟,都知道?時經歷咗啲咩」。陳官將於4月30日之前頒下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