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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煽惑叛變、離叛對象擴 涵武警公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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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23條訂明應本地立法規管的罪行中,本港法例已觸及部分,包括煽動意圖的罪行。昨日公布的諮詢文件建議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煽動意圖」罪及相關「管有煽動刊物」罪的罰則提高,但未建議具體新罰則。原有的7項煽動意圖亦有修訂,包括原有的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或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建議改為「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諮詢文件建議的煽動意圖分為6項,其中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本人」、「香港政府」等部分,將對象修訂為「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中央駐港機構」、「特區憲制秩序」、「行政或立法機關」等;「香港司法」則保留。建議亦包括意圖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在港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在港作出暴力作為;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特區法律的作為,三者與現行條例相若。

現有的「煽惑叛變」罪和「煽惑離叛」罪則擴大涵蓋範圍,前者由訂明針對解放軍,擴展至中國「武裝力量」,同時涵蓋武警及民兵;「煽惑離叛」罪由只訂明針對警員、輔警及政府飛行服務隊,加入其他公職人員和「中央駐港機構」人員。「叛變」和「離叛」亦有定義,加入放棄向中國、特區效忠,或放棄擁護《基本法》等。

境外干犯非永久居民 叛國罪同規管

另一現行法例(現稱「叛逆」罪)觸及「叛國」罪,文件建議以現行罪行為藍本,範圍涵蓋香港境內干犯的中國公民,香港境外干犯、屬中國公民的永久及非永久居民。當局建議將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編纂為成文法則(見另稿)。

增罪行防削弱公共設施 管網上活動

當局亦建議新增「叛亂」罪、「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及「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作為」罪。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針對意圖危害國安並損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涉及設施包括公共交通設施、供水排污、能源燃料或通訊。文件亦為「削弱」作定義,意指令設施容易遭濫用或損壞;使無權接達或改動該設施的人變得容易接達或改動;無法發揮設施的完整或部分應有功能;或並非如擁有人設定的方式運作。

諮詢文件引述澳洲和英國的相關破壞活動法例,稱最高可判監25年甚至終身,但只限涉及外國委託人;今次立法建議未有提及涉外國勢力的損壞行為。

至於「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就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安作為」,文件稱應涵蓋大部分透過電腦進行的危害國安行為和活動,並提到英國《1990年誤用電腦法》最高可囚終身。

(23條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