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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理大外9人案 8囚7至13月1判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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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2019年理大衝突期間,大批市民前往尖沙嘴科學館一帶嘗試接近校園,涉及9人的非法集結案有兩人認罪,餘下7人受審裁定罪成,昨在區院判刑。暫委法官黃士翔稱,儘管沒證據顯示集結造成破壞和傷亡,惟可能衍生暴力事件,亦有人辱罵及抵抗警員,考慮到多名被告4年前被捕後改過自新等因素,酌情減刑,判處8人監禁7至13個月,案發時15歲青年則判勞教中心。

被告王晋彥(現年24歲,下同)、鄭康成(23歲)、鄧朗言(19歲)、賴恒基(31歲)、吳鎮鋒(23歲)、趙穎琪(26歲)、葉佩珊(27歲)、羅芷君(24歲)及王伊婷(31歲),被控2019年11月18日在科學館廣場一帶參與非法集結。王伊婷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即涉攜雷射筆。

官稱被告多有為青年

黃官引述求情稱,多名被告可謂有為青年,孝順及照顧家人,當時讀中四的鄧朗言現於港大就讀;吳鎮鋒在浸大畢業後任職物業管理公司;王晋彥在九巴工作取得維修資格;羅芷君積極進修及當健身教練;註冊護士賴恒基慈悲為懷,因照顧病人而染疫;有髖關節發育不健全症的葉佩珊因腳患需坐輪椅出庭,右眼近乎失明。

黃官判刑稱,理大衝突牽動全港及令尖東陷入多天混亂,與其他案件無法相比。對於辯方力陳案發僅涉13分鐘、不屬繁忙時段、暴力程度不高,黃官認為雖無證據顯示被告預謀犯案,但135人攜帶不同裝備,於早上到場被警方拘捕,而現場為商業區,行人不多,反映事件有人號召和安排。

辯方稱少暴力 官:在場鼓勵他人

黃官續稱,有示威者築傘陣、衝擊警方防線企圖進入理大,儘管非法集結沒導致財物損失及破壞,惟可能衍生暴力及嚴重後果,對公共秩序造成更大威脅;有人以污言穢語辱罵並抵抗警員,暴力程度不低,就算案中沒人命傷亡,牽涉的理大暴動亦具風險;被告角色並非帶領,但在場鼓勵他人犯案。

被告改過自新 全酌情減兩月

針對非法集結罪,黃官以監禁12個月作量刑起點,就王晋彥被搜出打火機燃料和王伊婷藏武罪成,上調刑期。由於事發是4年前,被告改過自新、重犯機率低,全獲酌情減刑兩個月,王晋彥和王伊婷囚13個月;葉佩珊因健康理由再減刑一個月,囚9個月。鄧朗言和吳鎮鋒認罪分別判入勞教中心和判囚7個月,其餘4人入獄10個月。

【案件編號:DCCC 856/20】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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