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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流水集會案參與罪上訴排期2月23日審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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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維園8.18流水式集會案,黎智英、李卓人和李柱銘等9名民主派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判緩刑或即時入獄8至18個月。其中7人就「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則維持原判,被告和律政司均申請上訴至終院。上訴庭早前駁回律政司就「組織集結」罪申請上訴,但批准被告就「參與集結」罪申請終極上訴。根據終院網頁,雙方申請上訴許可排期於2月23日上午10時開庭聆訊,將由三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7名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於2021年經審訊後在區院定罪。上訴庭去年8月判決指,單憑7人站在遊行前列,不足以指證他們組織集會,故撤銷「組織集結」定罪;但駁回「參與集結」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訴。原審判囚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刑期下調為5至12個月,餘下3人因緩刑期已屆滿故毋須處理。

其後雙方不服判決並各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證明書,上訴庭於去年12月頒下判辭,對於律政司要求終院釐清,沒計劃下帶領遊行是否構成「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庭認為非可爭辯的法律觀點,故拒絕批出證明書。而被告爭議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控,會否過度限制被告的表達和集會自由,獲上訴庭認同涉及重大廣泛的法律觀點,因而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