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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開行原副行長何興祥受賄等4宗罪成判監20年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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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今天(26日)宣判,裁定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何興祥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罪成,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510萬元(人民幣,下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何興祥2006年至2021年擔任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行長、山東省分行行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等職務時受賄6636萬餘元。

2012年至2014年何興祥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違規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貿易融資授信,截至案發造成銀行本金損失14.61億餘元。

2014年9月何興祥在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違規決定將有關企業貿易融資授信額度調整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先後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共計17.46億餘元;2012年至2013年,在申請人以他人名義辦理貸款且挪用貸款資金的情況下,何興祥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貸款7743萬餘元,造成銀行本金損失962萬餘元。

2015年至2021年,何興祥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期間,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其家屬在境外開設的由何興祥控制使用的銀行賬戶內存款3369萬餘元的情況。(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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