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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舉能:若只透過國安法審視司法 會產生狹隘失實看法 絕不接受法官因履職遭制裁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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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致辭時提及司法機構的工作常被人「透過《國安法》的棱鏡」審視,認為以此眼光看待司法工作,乃至香港的法治及司法獨立的現狀,「必然產生非常狹隘,甚至失實的看法。」張舉能同時指,當法庭作出不受歡迎甚或是錯誤決定時,並不代表司法體系或司法機構運作失效,或需要變革,法官若在屢行司法職務時遭受制裁或報復的威脅,亦絕對不能接受。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司法機構有責任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張舉能表示司法機構十分重視有關責任,但並不代表法庭會盲目將所有國安案被告人定罪,或在定罪後判處最高刑罰,會按《國安法》第四及第五條的規定,充分尊重所有基本權利,也不會屈服於任何壓力而作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亦不會理會任何形式的滋擾或威脅。假如法庭犯錯或被指犯錯而訴訟一方提出上訴,審理上訴的法庭會依照適用的法律及程序,仔細審核下級法庭的決定。

張舉能亦提及,司法機構過去數年時常被人「透過《國安法》的棱鏡來審視」,認為以此看待司法工作或香港法治及司法獨立現狀,「必然產生非常狹隘,甚至失實的看法。」他強調,當法官履行司法職務時,遭受制裁或報復的威脅,「實與法治背道而馳,絶對不能接受」。

除國安法以外,近年終審法院亦曾出現爭議判決,例如指政府未履行「積極義務」確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的法律關係,有違《香港人權法案》所保障的權利。張舉能致辭時指,法院在過去一、兩年所裁決的案件,包括終審法院法官之間有不同意見的裁決,「已顯然證明我們的法官工作表現高度專業、思考獨立,並且忠於法律」,又指儘管普通法包含法庭的判例,「但它更擁護憲法至高無上的地位,及立法機關在此前提下擁有的主權。」

他認為若把法官個人與其決定或理據混為一談,不利於普通法制度的成功,將法庭個別判決與司法機構相提並論,也對普通法制度無裨益,當法庭作出不受歡迎或錯誤決定時,並不代表司法體系或司法機構運作失效,或需要變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