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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終院周四頒裁決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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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其後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終極上訴。終院網頁顯示,終院將於本周四(25日)頒下裁決。

本案爭議在於鄒幸彤在本案抗辯時,可否挑戰由警方發出、並經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立的集會禁令不合法。案件於去年11月開庭審理,律政司一方主張,警方考慮疫情風險之下禁止六四維園集會,鄒幸彤無權在刑事程序挑戰禁令合法性,應透過司法覆核處理。鄒幸彤一方則表示,禁令為控罪元素之一,如果警方禁止集會的命令不合法,參與集會就不會違法。

本案源於鄒幸彤2021年發文表示「堅守陣地」和點燃燭光,原審裁判官陳慧敏裁定她以鼓勵、說服等方式煽惑市民參與六四維園集會,判囚15個月。鄒幸彤不服上訴至高院,高院法官張慧玲認為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合法性,即使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裁定鄒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定罪,惟張官認同本案涉及重大法律議題,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