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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23條與國安法條文需互相對接 形容立法是「風雨過後見彩虹」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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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計劃今年內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律政司長林定國稱,23條一定要與《港區國安法》接軌,兩者需互相兼容,互相之間的條文亦需對接。他舉例,國安法下有關聘用海外律師須取得特首證明書,以及保釋等規定,均適用於23條的案件。對於23條立法在即,碰上黎智英案件開審是「完美風暴」的形容,林對此表示不認同,反指是「風雨過後見彩虹」。

林定國於有線節目《有理有得傾》指,《法律執業者條例》修訂時已列明,海外律師來港處理涉及國安法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須取得特首證明書;他強調相關做法不僅限於國安法亦毋須直接在23條立法時再處理,因為早已處理好,舉例指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罪亦適用。至於《港區國安法》亦涉及移交內地審理的條文,林定國就指,相關條文已列明「本法規定」字眼,即只適用於國安法。

對於有意見指,23條立法正好碰上黎智英案件開審,是一場「完美風暴」。林定國就回應指,23條是憲制責任,不會擔心因時間上吻合就推遲或者不做,反而要盡早立法。他又稱不認同用「風暴」作形容,指若有人稱這類受社會關注、有爭議性的事件為「風風雨雨」,他便會形容23條立法為「風雨過後見彩虹」,立法後才能更專注處理其他事項,將糾纏已久的事情作了斷,令香港有更好的未來發展。對於會否擔心立法後,美國會有進一步制裁,他指,不會估計別人的行動而影響工作,若是應肩負的責任,「我的唯一考慮只是如何做好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