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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有否送內地條款 「未成熟去講」 林定國:要與國安法兼容 保釋條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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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政府擬今年內完成《基本法》23條立法,律政司長林定國昨稱,23條立法必須與《港區國安法》接軌,兩者要兼容,實際如何做到則要深思熟慮。他舉例,國安法有關保釋條文,適用所有危害國安的案件;而駐港國安公署在指定情况下可行使管轄權包括可移送內地的案件,則只適用於「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即國安法下案件。被問到會否將後者納入23條,林說「未是成熟階段去講」。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國安法由人大常委會頒布,本港實施任何涉及國安的法例,理論上都應按國安法條文處理,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社團條例》、《官方機密條例》等。

湯家驊:涉國安法例應跟國安法條文

財政司長陳茂波結束在瑞士達沃斯的世界經濟論壇年會行程,昨日抵港,被問到與會者有否談及《基本法》23條立法,他稱會上只有少數人提及23條,內容亦很表面,未有對具體立法內容提出意見。他說與會者最大興趣仍是本港和內地的發展機遇。

陳茂波:瑞士論壇僅少數提23條

林定國在有線新聞《有理有得傾》稱,按去年修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來港處理涉及國安法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須取得特首證明書,他強調相關做法不僅限於國安法,亦毋須直接在23條立法時再處理,舉例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亦適用。

聘洋狀須特首證明書 毋須再處理

翻查國安法,部分條文涵蓋範圍為「本法規定」的罪行;部分條文則涵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行或案件,未提「本法規定」字眼(見表),包括43條有關警方國安處辦理國安案時的實施細則,例如可要求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離境。林定國則舉例,國安法42條有關保釋的條文提到,法庭需有充分理由相信疑犯不會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准保釋,他說該條文適用範圍不止是「本法規定」的案件,即國安法下4項罪行(見另稿)。

林定國再以國安法55條為例,稱該條文列出3個情况下駐港國安公署可就案件行使管轄權,適用於「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該條款適用範圍明顯只限於國安法罪行。至於會否將55條納入23條,林說「未是成熟階段去講」,大原則是國安法是國家訂立的法律,訂立23條法例時一定要與國安法接軌,兩者需要兼容。

林不認同是「風暴」 立法後「見彩虹」

有意見指23條立法正好碰上黎智英案件開審,是「完美風暴」,林回應稱23條是憲制責任,不擔心因時間上脗合就推遲或者不做,反而要盡早立法。他又不認同以「風暴」來形容,謂若有人稱這類受社會關注、爭議的事件為「風風雨雨」,他便會形容23條立法為「風雨過後見彩虹」,立法後才能更專注處理其他事項。

被問到會否擔心23條立法後,美國進一步擴大制裁範圍,林稱不會估計別人行動,亦不會因估計別人行動而影響工作,「我的唯一考慮只是如何做好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