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nect with us

中國

話你知:立院正副院長產生方法與職權

發佈於

【明報專訊】台灣新任立委2月1日宣誓就職,當日將選出第11屆立法院正副院長。

根據規定,立法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須有立法委員總額1/3人數出席選舉,院長、副院長參選人須獲得過半數支持才可當選。如果第一次投票沒有人得過半數,就會以票數較多的前兩名重行投票。

依立法院組織法規定,立法院長是院會及全院委員會議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條規定,會議決議表決時,若贊成、反對同樣票數,由會議主席決定。

關於黨團協商,院長可主動召集或由各黨團請求院長召開協商,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爭議時,主席得裁決協商。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由院長主持。

(中央社)

繼續閱讀
贊助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