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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女子未被告知下遭控逾期居留 重審獲撤控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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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與港人結婚的內地女子因疫情未有到內地辦理單程證手續,在港逾期居留一個半月,她在未獲告知被檢控下,承認一項逾期居留控罪,判囚及緩刑12個月。她其後申請推翻認罪答辯遭拒,早前上訴至終審法院並勝訴。案件發還今天(11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重新答辯,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被告自簽2000元及守行為24個月,另須支付1000元訟費,控罪獲撤銷。

被告韓新嘉今於庭上以廣東話同意案情,即指她在2022年5月12日到入境處申請延期逗留時,被發現逾期居留,沒有在2022年3月的期限前離港或申請延期。

根據終院判辭引述的背景,韓新嘉2008年來港修讀碩士課程及定居,2015年與港人結婚並任職教師,誕下兒子後辭職,獲入境處以續期方式批准她暫時留港。2020年1月,韓獲批單程證,但因疫情她沒回內地辦理手續。2022年5月,韓申請延期逗留時被發現逾期逗留,入境處沒提過會起訴她,亦沒提供檢控文件或拘捕她,只着她到沙田裁判法院入境處檢控組報到。同年6月9日,韓到檢控組報到後被帶上法庭,當時仍無人提供控罪書和案情,她誤以為自己並非面對刑事控罪,不會留案底,終選擇認罪。她索取法律意見後申請推翻認罪答辯遭拒,並上訴至終院。

終院認為韓沒有足夠資料考慮答辯及索取法律意見,侵犯人權法對被起訴者的「最低限度保障」,被告必須在自願、明確及獲取足夠資訊下認罪,裁判官亦應批准推翻答辯,終裁定韓勝訴,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新聽取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