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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新港人夫婦覓內地代孕 「逾期」申父母令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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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一對內地律師夫婦2010年來港定居,二人追第二胎不果,遂透過內地代孕中介公司,找來20多歲女子做代母並誕下一對孩子,夫婦支付約75萬元人民幣。夫婦早前要求法庭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下稱條例)裁定二人為孩子的合法父母,聲稱對本地法律不熟悉。高院昨日公布判辭,透露兩夫婦曾因涉嫌作虛假聲明和提供偽造文件,被入境處拘捕,其後獲撤控;法官接納兩人真誠行事、對本地代孕法例不認識,批准申請,認為符合孩子最佳利益。

高院上月4日頒布書面裁決,昨日在司法機構網頁公開判辭。本案申請人為A和B,同為香港永久居民,答辯人為E。判辭透露,兩名申請人2010年因工作來港,育有一女,兩人嘗試追第二胎不果。妻子B曾因卵巢囊腫兩度做手術,丈夫A於2020年與一間代孕的代理公司簽下協議,安排在內地代孕生產。

事主在港 兩孩內地出世紙列母親

該公司隨後找來當時20多歲、曾生產的E做孕母,用一名女性捐贈者的卵子和A的精子作體外受精,夫婦支付75萬元人民幣(約85萬港元);E(代母)的丈夫對此並不知情。最終該對孩子C及D於2021年在內地出生,當時B身在香港,但內地醫院在出生證明書填寫B的姓名為母親。

兩名孩子翌年起跟隨A和B在港生活,夫婦替兩孩申請在港居留權期間,內地當局就孩子父母的身分向A表達關注,A隨即尋求法律意見並作本案申請;E確認放棄孩子的權利,並同意申請。

法官歐陽桂如指出,本案有數個相關因素,包括胎兒受孕方法、配子(gamete,指精子或卵子)是否屬於夫婦任何一方、孩子是否與夫婦居住等。餘下需考慮代孕費用是否合理、承認為合法父母是否最符合孩子利益,以及是否根據條例在代孕孩子出生的6個月內辦妥判定父母身分的申請。

官信真誠行事不熟法例

法官指出,案中涉及多於一名中介人,E對其實際收取的25萬元人民幣(約27萬港元)感到滿意,費用並非過高或過低。雖然申請人曾被捕,但A沒向入境處隱瞞代孕一事,接受他真誠地覺得基於與孩子的血緣關係,孩子有權定居香港,他同時自動成為其合法父親。夫婦受過良好教育、收入穩定,孩子與他們關係良好;而確認身分的申請即使延遲18個月,惟其中有一年與新冠疫情有關,扣除後可能不會逾期。法官最終批准父母令申請。

【案件編號:HCMP 731/23】